广西足球俱乐部(下称“广足”)状告宏远消极比赛,通过司法手段来界定“假球”,极可能在中国足坛引起一场“大地震”。“广足”声称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消极比赛,但是,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消极比赛”是否有所界定?“消极比赛”究竟应当由谁来认定?依据什么来认定?带着这些球迷关心的问题,记者再次对有关人士进行了采访。
去年初,中国足协在新修订的《中国足球协会违规违纪处罚办法》中,对消极比赛作出了这样的界定--参赛球队或运动员违反体育道德,丧失体育精神,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消极比赛:1.比赛表现与行业对其实力评价差距明显的;2.比赛结果明显损害第三方利益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广足”负责人认为,宏远与太阳神的比赛完全符合上述界定。但据记者了解,新修改的条例对消极比赛的界定不再以社会或者舆论的评价为依据,而仅仅是以足球行业的标准来衡量,换言之,只有现场的比赛监督或者中国足协委派的足球专家才可根据比赛情况认定是否为消极比赛。没有中国足协的认定,“广足”岂不是白告了?对此,“广足”的代理律师潘律师认为,“广足”与宏远签订的是经济合同。经济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是民法和经济合同法,而不是中国足协的条例。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宏远队不能消极对待比赛,只不过在合同中对“什么是消极比赛”并没有作出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对消极比赛的认定,由法院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判断。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参照行业规定。但并不需要中国足协来认定。
但据记者了解,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消极比赛”作出规定,而行业规定显然就是中国足协的条例。绕一个大圈,还是没能绕开中国足协。通常,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是否合格,并不一定需要商品生产厂家的主管部门或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来认定,技术监督局和消费者协会甚至法院都可以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鉴定。难道惟有足球比赛这种特殊商品就只能由中国足协来认定吗?足球圈真的是一块法律管不到的地方吗?这是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
此案3月20日开庭,法官如何判决,该案何去何从,让我们拭目以待。本报记者蒋士元陈秀隆